基本常识|仔细学习强迫劳动的定义后,我陷入了沉思
国际社会一直在热议的强迫劳动,到底是什么意思?带着这个问题,我去仔细学习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的定义。
先看原文:
强迫劳动的定义
可以将强迫劳动理解为被他人以惩罚相威胁,非自愿情况下从事的工作
第29号公约第2条第1款将“强迫或强制劳动”定义为:“以惩罚相威胁,强使任何人从事其本人不曾表示自愿从事的所有工作和劳务”。
该定义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
1.工作或劳务:“所有工作和劳务”(All work or service)指任何活动产业或部门以及非正规经济中的所有工作、服务和就业类型。
强迫劳动既存在于公共部门,又存在于私营部门。
2.
“以惩罚相威胁”:“以惩罚相威胁(menace of any penalty)”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刑事制裁以及各种形式的直接及间接胁迫,比如肢体暴力、精神威胁或者不付工资。此外,惩罚(penalty)”还包括剥夺受害者的权利或优待(如升职、工作调动或换工作)
3.非自愿性:“表示自愿”(offered volntarily)指工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有与雇主达成某种雇佣关系且随时离职的自由。“非自愿性”指的是这种自由被剥夺的情况。例如:雇主或招聘人员通过虚假承诺,诱使一名工人接受某项其本不会接受的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曾表示:“通过公约时,国际劳工组织三方成员对倾向于采用“强迫劳动'这一术语的广泛定义(即上述包含三个要素的定义),而不是列举相关做法。在这一广泛定义下,无论是传统意义上诸如奴役和类似奴役的强迫劳动,各种形式的债役,还是近几十年来涌现的包括人口贩运在内的新强迫劳动形式,都在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之内。
《190年强迫劳动公约2014年议定书》(第1条第3款)重申了第29号公约对于强迫劳动的定义,并确认以强迫或强制劳动为目的的人口贩运也涵盖在内。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争取公平全球化的社会正义宣言》就有关工作中权利的基本公约进行的全面调查,实施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报告,报告Ⅲ(B,第22段),国际劳工大会,第101届会议,2012年。
关于强迫劳动的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两份关于强迫劳动的公约。目前,这两个公约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仍接受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的批准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第29号公约要求缔约国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第1条第1款)作为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的第一个公约,该公约对“强迫或强制劳动”做了明确定义(第2条第1款)并说明了5种例外情况。该公约要求缔约国确保凡非法征用强迫或强制劳动者,应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惩处,且惩治措施“确实充分,并得到严格执行”(第25条)。
《19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
第105号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第二份关于强迫劳动的公约。该公约的目的并不在于对第9号公约进行修正,而是通过聚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新涌现的5种强迫或强制劳动形式对后者予以补充:其中包括将强迫或强制劳动作为对发表政治观点的人或参加罢工的人的惩罚,实行种族或其他歧视的手段,发展经济的方式,或将其作为一种劳动纪律等形式.第15号公约主要关注各国当局所施行的强迫劳动.
2014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两份关于强迫劳动的新法律文件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2014年议定书》
该议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缔约国在履行第9号公约规定的禁止强迫劳动的义务的过程中,采取相关预防.保护和补救措施。该议定书是对《90年强迫劳动公约)的补充,因此,只有批准了该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才有权批准该议定书。该公约目前仍接受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的批准
《2014年强迫劳动(补充措施)建议书》(第203号建议书)
第203号建议书既对议定书和第9号公约均作了补充,为各国采取措施加强相关领域的法律和政策提供非约束性的实用指南,如在预防强迫劳动和保护强迫劳动受害者,确保受害者能够享有司法公正和补教,执法和国际合作等领域。建议书是基于议定书制定而成,阅读时应参照后者的相关条款。
为什么各成员国必须消除强迫劳动?
第29号公约规定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是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劳动.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认为各成员国不仅必须对强迫劳动予以定罪并起诉。根据新议定书,他们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强迫劳动,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护,使他们享有司法公正,包括获得赔偿在内载止到2016年10月15日,(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9号)已获得178个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97年废除强迪劳动公约)已获得175个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
信息来源:《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的标准》2016年第一版
https://www.ilo.org/sites/default/files/wcmsp5/groups/public/@asia/@ro-bangkok/@ilo-beijing/documents/publication/wcms\_616016.pdf
我知道大家看完有点晕,我也是。不过没关系,总体上,强迫劳动这个词的国际标准定义就是它字面看起来的意思,并没有什么超出一般人理解的内容。
简而言之,以强制手段让一群人从事劳动生产,就是强迫劳动。
不过呢,还是需要一些例外情况的补充。比如兵役不算,自然灾害之后的救灾重建行动不算,经法院判决之后坐牢时踩缝纫机不算。
请大家注意,在严谨的国际性公约或法律文件中,一个概念的定义是复杂且完整的,一个关键词既然写到了定义里,就肯定有它的道理,有它的指向。
举个例子,第105号公约那次修订,特别加入了将强迫劳动作为对发表政治观点的人或参加罢工的人的惩罚,实行种族或其它歧视的手段等情形,这是针对二战之后涌现出来的新的强迫劳动形式而特意强调的。1957年,在世界各地都有什么强迫劳动的形式,相信大家有个基础的了解。
比如当年划定一个右派,就把人家发配去扫厕所,去西北开荒,这就属于强制劳动。
再举个例子,在列举不属于强迫劳动的情形时,公约给狱中劳动加了一系列的限定词,包括“根据法院判决”,还有“在政府当局的监督和管理下”,符合这些条件的踩缝纫机才是合理的。如果未经判决,比如吴亦凡刚抓起来那阵子,还在看守所等待审判阶段,这时候假如有人让他踩缝纫机,那就属于强迫劳动。(注意此处是假设)
所以,进入到21世纪,还会存在哪些情形的强迫劳动呢?
我不禁陷入了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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